清洁公司的资质达到几级才是最好的?
根据行业特点《资质等级证书》分为壹、贰、叁***,清洁公司的资质达到一级才是最好的。
1、壹级企业的标准: 企业净资产200万元(人民币),上一年度年清洁服务营业额3000万元(人民币)以上或年纳税额170万元(人民币)以上,合同期内项目:服务两种类型以上的业态项目,且独立承接年清洁承包费120万元(人民币)以上的项目不少于6项,具备高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,具备中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,具备初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0人,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,按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,管理制度健全,财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,按时、按质、按量配合协会或***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。
2、贰级企业的标准:企业净资产100万元(人民币)。上年度年清洁服务营业额1200万元(人民币)以上或年纳税额68万元(人民币)以上, 合同期内项目:服务两种类型以上的业态项目,独立承接年清洁承包费60万(人民币)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4项, 具备高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,具备中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,具备初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,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,按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,管理制度健全,财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,按时、按质、按量配合协会或***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。3、叁级企业的标准企业净资产10万元(人民币), 具备中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,具备初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,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,按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, 有委托的服务项目,管理制度健全,财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,按时、按质、按量配合协会或***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。
请问招投标公司需要什么资质?
资质分***:
1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、乙级和暂定级(1)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。(2)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。(3)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,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。
2、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该资质业务范围为:电信枢纽、通信、信息网络等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招标以及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、材料等的***购代理业务。 该资质分为乙级和甲级二个等级。
3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该资质的业务范围为:10大类79项进口机电设备的国际招标业务代理。 该资质分为甲级、乙级和预乙级,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制并根据审核结果对资质实行滚动升降制。
4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该资质分为甲级、乙级和预备资格三个等级。
5、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该资质的业务范围为:国家科技***中重大科技项目和行业、地方科技项目招标代理。 该资质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二个等级。6.******购代理机构 该资质业务范围为:接受******购人(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团体组织)委托,从事******购货物、工程和服务***购代理业务。 该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二个等级。
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?
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《行政处罚法》,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有通报批评、降低资质等级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。
新修订的《行政处罚法》已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,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。该法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、保障法律、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,可以更好推动全面依法治国、依法行政和法治***建设。修正后的《行政处罚法》结构上仍为8章,但条文从原来的64条变成86条,新增加了22个条文。
新旧《行政处罚法》开宗第一条都表明,《行政处罚法》的立法目的是既要保障又要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,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保护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这次修订,在继续秉承这一立法宗旨的基础上,重点是凸显教育、体现人性执法、增强公正文明执法要求。这方面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第一,继续确立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。《行政处罚法》第6条规定:“实施行政处罚,纠正违法行为,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,教育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。”这一原则排除单纯的处罚主义。执法机关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,处罚的目的是让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。
第二,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。《行政处罚法》第42条规定:“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,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”这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规定,提高了对执法人员的要求,强调文明执法,着力保护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,确立轻微不罚、初次不罚、无错不罚制度。轻微不罚是指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33条第1款第一句规定,对于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”。初次不罚是指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33条第1款第二句规定,对于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”。无错不罚是指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33条第2款规定: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”这三种“不罚”,有的属于“不予处罚”(如轻微不罚和无错不罚),有的属于“可以不罚”(如初次不罚),但都是为了突出教育功能,可以通过教育实现法治目的的,能不罚者就尽量不罚或者少罚。
第四,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经济上有困难的,可以变通履行。《行政处罚法》增加第66条第2款规定: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,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,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,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。”这体现了人性执法,增加执法中的温度,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。